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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日期:200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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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與法治組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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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制度研擬、制定、修正及國內外飛安合作協議書簽訂
一、
飛航事故調查法、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草案、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
(一)飛航事故調查法
本會原調查權責係源自民航法第八章條文,及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八十四條第四項授權制定之子法(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未具備獨立法源,於調查時無法有效發揮調查機關應有之公權力及公信力,造成調查工作難以有效執行。且民航機幾乎全由外國製造,國內外航線班機常載運不同國籍之乘客,故飛航事故常屬國際事件,如新航SQ006班機失事即牽涉四個國家。故訂定專門之作用法並與國際接軌,以昭信國際實屬必然。且業務執掌及組織由法律來規範,更可在實際運作上達成獨立超然之效果。不受一般行政層級體系之指揮監督,實為超然行使調查職權之必要條件。 本會因此參考先進國家之法例,並斟酌我國國情,制定「飛航事故調查法」,共計五章,卅八條,期使我國飛航事故調查制度更形完善,健全我國整體飛航環境,確實保障人民之生命及財產。 「飛航事故調查法」於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奉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0九三00一0二三八一號公布施行,英譯版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上網公布。
(二)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係依據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三十六條制定之子法,草案條文已研擬完成,訂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及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舉辦三次聽證會,預定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公布施行。
(三)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係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於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未公布施行前,本會仍依據此規則執行調查作業。
(四)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現行「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飛安會),係依據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民用航空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所設獨立於民用航空監理機關外之飛航事故調查機關。此一創舉,旨在針對我國航空器飛安記錄低落之重大問題,借取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先進國家設立獨立調查機關之經驗,謀求補救之道,以滿足國人對於航空運輸安全之強烈需求,同時扭轉我國飛安欠佳之形象。
為使飛安會具備獨立法源,並成為成為「專業化」及「去政治化」之獨立機關,不受一般行政體系之指揮監督,行政院指示,飛安會應依據「獨立機關建置原則」研擬調查法與組織法,以建立調查機關所需之公信力。故本會據此研擬前述「飛航事故調查法」草案及「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此係本會目前被定位獨立機關之緣起。
本草案已於立法院第六屆第一會期完成付委程序,現正推動於第二會期排入一讀審查。
(五)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
本會於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訂定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九十二年十月一日修訂。
二、
飛安合作協議書
(一)國內合作
為加強與各部會相關機關(構)之合作,包括飛航事故通報、調查、調查報告、飛安改善建議、資料公布及公共關係等事宜之權責依據,本會陸續與相關機關簽訂合作協議。
1.
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與法務部簽訂「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與檢察機 關辦理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2.
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簽訂「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合作協議書」。
3.
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與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簽訂「飛航事故調查支援工作協議書」。
(二)國際合作:
1.
民國八十七年七月與澳大利亞航空安全調查局(Bureau of Aviation Safety Investigation,現更名為Australia Transportation Safety Board)簽訂「中澳兩國飛安合作瞭解備忘錄」。
2.
民國八十八年五月與加拿大運輸安全委員會(Transportation Safety Board)簽訂「中加兩國飛航安全合作計劃瞭解備忘錄」。
3.
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受邀加入由國際間先進國家(美、加、澳、荷、紐、瑞典、芬蘭、俄、印等國)獨立失事調查機構組成之國際運輸安全協會(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afety Association)為會員。
4.
民國九十年五月與法國失事調查局(Bureau D’enquetes Et D’Analyses)簽訂「國際航空失事調查指導原則」。
5.
現正與印尼國家安全運輸委員會研商訂定「飛航安全合作瞭解備忘錄」。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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