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全文檢索 Q&A 民意信箱 網站連結 英文版
*


最新更新日期:2008/11/18

國防訓儲專區

*
本會簡介 | 研發成果 | 研發效益 | 研究計畫與員額需求 | 培訓與生涯規畫 | 訓儲人員權利與義務 | 生活花絮 | 申請方式

權利與義務

本會訓儲人員管理機制主要為依『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研究所畢業役男志願服務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管理要點』辦理如下: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研究所畢業役男志願服務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管理要點

一、依據: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研究所畢業役男志願服務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實施要點」第六點,制定本要點。

二、聘用職稱:依「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研究所畢業役男志願服務國防工業訓儲預官實施要點」進用之人員,稱助理工程師。

三、工作項目及內容:進用人員之工作項目依所核定之計畫需求而定,且聘用期間非經本會同意,不得兼課或兼職。

四、工作時間:進用期間之上班時間比照本會正式員工辦理。

五、簽訂契約:進用人員分派至本會服務時,應與本會簽訂書面契約。

六、待遇:

(一) 進用人員之薪資由本會之業務費支付。
(二) 進用人員之薪資應達到國科會所訂碩士及博士後研究人員標準,並應含年終獎金。

七、福利:進用期間之福利比照本會正式員工之福利辦理。

八、差勤:比照本會正式員工辦理。

九、工作調整:本會因計畫變更,致無法容納現有訓儲預備軍(士)官時,應專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准後,檢附同意函報國防部核定改分配。

十、進修及深造:進用人員在服務期間,因工作需要,得派赴國內外進修及深造,但進修及深造之時間經累計達二個月以上者,皆不計入服務年限,並函報國防部列管。進修及訓練後須延長服務期限,所延長時間為其進修及訓練時間之二倍,並應報國防部核備。

十一、出境:在服務期間因進修、公務、會議及休假等之出境,應由本會出具同意函辦理,並副知國防部。

十二、考核:每年由各單位主管監督考核,並將考核表送人事乙份備查。

十三、晉升:比照「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聘用人員進用、晉升與考核要點」第六條辦理。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國防部訂頒「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作業要點」暨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經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隱私權宣告及資訊安全宣告  (開新視窗)連至無障礙網頁
聯絡電話:886-2-89127388 連至skype_me 傳真:886-2-89127399 地址:台北縣231新店市北新路三段200號11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