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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日期:201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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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及公務航空器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全文下載:
「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總說明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飛安會)對於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從事調查之法源,原為民用航空法第8章(自第84條至第88條之1)。飛安會另依據民用航空法第84條第4項訂定「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以下簡稱原規則)。 民用航空法第8章自89年4月5日修正公布後,施行逾4年,在93年6月2日,為「飛航事故調查法」(以下簡稱本法)取代,本法遂成為飛安會從事調查工作之基本法源。 依據本法第36條規定,有關飛航事故之通報、認定、現場處理、訪談、調查及報告發布等事項之作業處理規則,由飛安會定之。飛安會爰自本法公布施行日起,積極進行「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及「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之研擬工作。 經過6個月之努力,包括召開三次公聽會,分別聽取民航業者、相關政府機關及學者專家對於本規則草案之修正建議,飛安會委員會議亦對於本規則草案內容,進行6次討論,最後在93年11月30日召開之第73次委員會議,通過本規則。 本規則就結構而言,分8章共26條。依據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之各項先後步驟,分別規定之,要點如次:
一、第1章為總則,計3條文如下:
(一) 本規則之法源及適用航空器種類。(第1條)
(二) 各項用詞定義。(第2條)
(三) 飛安會參與境外飛航事故調查之團隊組成及費用來源。(第3條)
二、第2章為飛航事故通報,係飛安會開始飛航事故調查之前提要件,計2條文如下: (一) 通報之方式。(第4條)
(二) 相關人員應通報之狀況種類。(第5條)
三、第3章為飛航事故認定,係通報之後須進行之工作,共3條文:
(一) 飛安會任命現場調查官率先遣小組至現場從事認定工作。(第6條)
(二) 認定爭議之解決方法。(第7條)
(三) 飛安會得於調查進行後,基於可行性之負面認定而中止調查工作。(第8條)
四、第4章為飛航事故調查現場處理,係調查工作之準備步驟,不但要積極蒐集資訊,亦須消極地避免二次災害之發生,計7條文:
(一) 調查識別證作為進入各場所之必要文件。(第9條)
(二) 各相關機關機構應依其職權協助飛安會之事項。(第10條)
(三) 調查指揮中心及相關場地設備之取得及維安。(第11條)
(四) 座艙語音記錄器電源關閉之共同義務。(第12條)
(五) 空中監測攝影之措施。(第13條)
(六) 經濟部具體之協助義務。(第14條)
(七) 主任調查官同意清理事故現場之考量條件。(第15條)
五、第5章為飛航事故調查,計6條文:
(一) 飛安會應參照國際規定通報國外組織及機關。(第16條)
(二) 專案調查小組之組成。(第17條)
(三) 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人員之服從及保密義務。(第18條)
(四) 各相關國家派遣的授權代表及代表參與飛安會調查工作之涉入程度。(第19條及第20條)
(五) 有關證物之保管及返還。(第21條)
六、第6章為訪談之各項規定,計2條文:
(一) 受訪談人員之陪同人員。(第22條)
(二) 限制公開訪談之紀錄。(第23條)
七、第7章為調查報告發布,規定國內外相關機關(構)得以書面申請至飛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之時限(第24條)。
八、第8章為附則,計2條文:
(一) 授權飛安會參照國際規範訂定行政規則。(第25條)
(二) 本規則之施行日期。(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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