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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日期:201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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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全文下載:
「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總說明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飛安會)對於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從事調查之法源,原為民用航空法第8章(自第84條至第88條之1)。飛安會另依據民用航空法第84條第4項訂定「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以下簡稱原規則)。 民用航空法第8章自89年4月5日修正公布後,施行逾4年,於93年6月2日,被「飛航事故調查法」(以下簡稱本法)所取代,本法遂成為飛安會從事調查工作之基本法源。 依據本法第36條規定,有關飛航事故之通報、認定、現場處理、訪談、調查及報告發布等事項之作業處理規則,由飛安會定之。飛安會爰自本法公布施行日起,積極進行「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及「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之研擬工作。 經過6個月之努力,包括召開兩次公聽會,分別聽取超輕型載具業者及相關政府機關對於本規則草案之修正建議,飛安會委員會議亦對本規則草案內容,進行四次討論,最後在93年11月30日召開之第73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本規則。 本規則依據超輕型載具之飛航事故調查先後步驟分別規定之,計9條文,其要點如次:
一、 本規則之法源及適用航空器種類。(第1條)
二、 本規則各項用詞定義。(第2條)
三、 通報義務及應通報之事故種類。(第3條)
四、 各單位及相關機關機構應協助飛安會調查之義務。(第4條)
五、 主任調查官同意清理事故現場之考量條件。(第5條)
六、 有關證物之保管及返還。(第6條)
七、 限制公開訪談之紀錄。(第7條)
八、 申請至飛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之時限。(第8條)
九、 本規則之施行日期。(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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