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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作業規定
一、為落實行政院所屬機關就飛航事故調查報告所提處理報告分項執行計畫(以下簡稱分項執行計畫)之執行情形,特依據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二十七條及行政院94年1月27日院臺交字第0940080781號函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權責區分如下:
(一)各分項執行計畫之主(協)辦機關(以下簡稱有關機關)應依核定計畫如期完成各項工作。
(二)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飛安會)依飛航事故調查法追蹤各分項執行計畫執行情形,並提出管考建議。
(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列管分項執行計畫,並協調有關機關落實推動。
三、分項執行計畫之列管作業程序如下:
(一)分項執行計畫經飛安會審核認具體可行者,由行政院函研考會依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予以列管,並由研考會通知有關機關及飛安會。
(二)有關機關於每年1月15日及7月15日前,將前六個月執行情形送飛安會(格式如附表)。
(三)飛安會於每年1月31日及7月31日前,檢討分析各列管事項之執行情形,並填列管考建議送研考會。
(四)研考會收到飛安會所送資料,應檢視執行情形及管考建議,彙整提報行政院,並得視需要辦理查證或邀集有關機關檢討執行情形。
四、有關機關於適當期間內,未依飛安會之飛安改善建議改正缺失時,由飛安會報行政院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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