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安會執行飛航事故調查之法源依據包括:
1.飛航事故調查法:
「飛航事故調查法」於93年6月2日公布施行,分5章,共計38條,103年6月18日增修訂。
2.民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及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飛航事故調查法於93年6月2日公布施行後,飛安會於93年12月1日公布施行「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及「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配合調查法之修訂,二規則因此配合修訂,於103年11月20日公布施行。
3.國際民航組織13號附約(ICAO Annex 13)
我國雖非國際民航組織(ICAO)之會員,惟我國飛航事故調查法、相關之民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及本會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皆參照ICAO Annex 13之標準及建議措施制定。